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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初軋方坯和熱軋方坯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技術要求、檢驗與試驗、包裝、標志及檢驗文件等。 本標準適用于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生產的供再軋或鍛造用的初軋方坯和熱軋方坯。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2-2006 鋼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GB/T 226-1991 鋼的低倍組織及缺陷酸蝕試驗法 GB/T 
            1979-2001 結構鋼低倍組織缺陷評級圖
  3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3.1 尺寸及允許偏差 
             3.1.1 方坯的截面尺寸及允許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mm 
             
            
              
              
                | 邊長  | 
                90  | 
                100  | 
                120  | 
                130  | 
                134  | 
                140  | 
                200  | 
                210  | 
                225  | 
                230  | 
                250  | 
                260  | 
                280  | 
                300 | 
                320 |  
              
                邊長允 許偏差  | 
                +2.5  -1.5  | 
                +2.5 -2.0 | 
                +3.5 -2.0 | 
                +4.0 -2.0 | 
                +6.0 -4.0 | 
                +7.0 -5.0 | 
                ±7  | 
                ±7.0 | 
                ±7.0 |  
              
                對角線 長度差  | 
                ≤3.0  | 
                ≤3.5  | 
                ≤4.0  | 
                ≤4.5  | 
                ≤6.5 | 
                ≤8.0 | 
                ≤10  | 
                ≤14 | 
                ≤14 |  
              
                | 圓角半徑  | 
                12  | 
                15  | 
                18  | 
                20  | 
                30  | 
                35  | 
                40  | 
                40 | 
                40 |  
              
                |  注:圓角半徑僅供孔型設計用。 |  
              
                
                  |    3.1.2 
            方坯邊長小于等于140mm的方坯的通常長度為2000mm~19000mm;方坯邊長大于等于200mm的方坯的通常長度為2000mm~10000mm。方坯也可按定尺和倍尺長度交貨,其長度應在通常長度范圍內,其允許偏差為0mm~70mm。 3.2 
            外形  3.2.1 方坯的每米彎曲度不應超過:  方坯邊長 ≤140mm……………………15mm 方坯邊長 
            ≥200mm……………………20mm 總彎曲度不得大于總長度的2.0%。 3.2.2 
            方坯端部因剪切變形而造成的局部寬展不得大于邊長的10%。 3.2.3 方坯不得有顯著的扭轉。 3.2.4 
            方坯在最大凹入或最大凸起處的寬度不得超過邊長的允許偏差。 3.3 重量 方坯按實際重量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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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要求  4.1 牌號及化學成分  4.1.1 
            鋼的牌號及化學成分(除焊條及焊絲用鋼為方坯成品成分外,其余均為熔煉成分)應符合相應寶鋼企業標準或其他標準的規定。 4.1.2 
            除焊絲用鋼方坯外,鎮靜鋼方坯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222的規定。 4.2 冶煉方法 鋼由氧氣轉爐或電爐冶煉。 
             4.3 交貨狀態 方坯以熱軋狀態交貨。 4.4 
            低倍組織 除焊條用鋼及低碳鋼方坯外,方坯應進行低倍組織檢查。在其酸浸低倍試片上不得有肉眼可見的氣泡、白點、裂縫、翻皮、夾雜、殘余縮孔。按GB/T 
            1979進行評級的合格級別為: 一般疏松 ≤2.5級; 中心疏松 ≤2.5級; 錠型偏析 ≤2.5級 4.5 表面質量 
             4.5.1 方坯端面不得有縮孔、氣囊、分層和尾孔。 4.5.2 
            方坯表面不得有裂縫、結疤、夾雜、折疊、拉裂和耳子。 4.5.3 
            方坯表面允許存在劃痕、輥痕、凹坑、麻點的最大深度為:邊長≤140mm時2mm;邊長≥200mm時3mm,方坯表面允許存在發紋的最大深度為:邊長≤140mm時1mm;邊長≥200mm時2mm。 4.5.4 
            方坯表面缺陷允許清除。清理處應圓滑無棱角,清理深度(在同一截面上)不得大于邊長的10%,清理寬度不得小于清理深度的五倍。 4.6 
            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商定,可補充進行其他檢驗項目,其技術指標由雙方協議規定。
  5 檢驗與試驗 
             5.1 尺寸和外形檢查  5.1.1 方坯的尺寸和外形應采用合適的量具逐根進行測量。 5.1.2 
            邊長測量:用測量工具在距方坯端部不小于150mm處沿方坯長度的垂直方向進行測量,以其最大尺寸為邊長值。 5.1.3 
            長度測量:沿方坯側面中心線測量方坯兩端面之間的距離為方坯實際長度。 5.2 方坯的表面質量用肉眼逐根進行檢查。 5.3 
            每批方坯的檢驗項目、取樣數量、取樣方法和試驗方法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 序號  | 
                檢驗項目 | 
                取樣數量  | 
                取樣方法  | 
                試驗方法  |  
              
                | 1  | 
                低倍組織 | 
                2 | 
                相當于鋼錠頭部的不同根坯 | 
                GB/T 226、GB/T 1979 |  
              
                
                  |    5.4 
            組批規則 
             方坯應成批檢驗和驗收。壓蓋鋼方坯由同牌號、同截面尺寸的產品組批,鎮靜鋼方坯由同牌號、同爐號、同截面尺寸的產品組批。 5.5 
            復驗與判定規則 如有某項試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則可從同批中再取雙倍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復驗(如有白點,不得復驗)。復驗結果若不合格,則整批不得交貨。
  6 
            包裝、標志和檢驗文件 6.1 包裝 
             邊長≤140mm的方坯用包裝鋼帶捆扎交貨,邊長≥200mm的方坯不捆扎,逐根交貨。 6.2 標志 
             邊長≤140mm成捆交貨的方坯在每根方坯頭標明爐號,并在每捆中二根方坯的尾端標明牌號和捆號;邊長≥200mm的方坯在每根坯的一端標明牌號,另一端標明爐號和鋼坯段號;規定進行低倍檢驗的品種在相當鋼錠頭部的方坯端面用適當的方法進行標識。 6.3 
            檢驗文件 每批交貨方坯必須開具證明該批產品符合標準要求和訂貨合同的檢驗文件,檢驗文件中應注明下列內容: a) 
            供方名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 b) 需方名稱; c) 發貨日期; d) 合同號; e) 牌號; f) 
            標準編號; g) 爐號、根數、重量; h) 品名、規格; i) 本標準規定的各項試驗結果; j) 
            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
  附加說明:  本標準代替Q/BQB 
            110-2003。 本標準與Q/BQB 
            110-2003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表1中新增邊長為300mm和320mm兩個方坯規格; 冶煉方法由"鋼由氧氣轉爐冶煉"修改為"鋼由氧氣轉爐或電爐冶煉"; 取消板坯牌號規定; 標志中"鋼錠頭部的方坯端面標明"T"",修改為"鋼錠頭部的方坯端面用適當的方法進行標識用適當的方法進行標識"; 修改"質量證明書"為"檢驗文件"。 
            本標準由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質量管理部提出。 本標準由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質量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于成峰。 本標準于1985年首次發布,1986年第一次修訂,1994年第二次修訂,1999年第三次修訂,2003年第四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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