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初軋板坯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技術要求、檢驗與試驗、標志和檢驗文件等。 本標準適用于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生產的供再軋用的初軋板坯。壓蓋鋼板坯不得再行切割、分塊軋制。
  2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2.1 尺寸  2.1.1 板坯的公稱厚度和公稱寬度按表1的規定。 表1 mm 
            
              
              
                | 壓 蓋 鋼 板 坯  | 
                公稱厚度 | 
                公稱寬度  | 
                鎮 靜 鋼 板 坯 | 
                公稱厚度  | 
                公稱寬度  |  
              
                | 120  | 
                650~800  | 
                100~250  | 
                750~1600  |  
              
                | 150~200  | 
                900~1150  |  
              
                | 240  | 
                1500~1600  |  
              
                | 250  | 
                650  |  
              
                | 250  | 
                700~800  |  
              
                | 250  | 
                900~1000  |  
              
                | 250  | 
                1350~1450  | 
                   | 
                   |  
              
                | 注:經雙方協議,可供應表1規定以外規格的板坯。  |  
              
                
                  |   2.1.2板坯厚度按5mm進級,寬度按50mm進級。 2.1.3板坯寬度和厚度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mm  
            
              
              
                | 項目  | 
                尺寸  | 
                允許偏差  |  
              
                | 厚度  | 
                <150 | 
                ±3 |  
              
                | ≥150 | 
                ±5 |  
              
                | 寬度  | 
                650~1600  | 
                +15 -10 |  
              
                
                  |    2.1.4板坯的通常長度為4m~10m。定尺和倍尺長度應在通常長度范圍內,其允許偏差為0mm+80mm。 2.2外形 2.2.1板坯的每米彎曲度不得大于20mm,總彎曲不得大于總長度的2.0%。 2.2.2板坯的鐮刀彎每米不得大于10mm。 2.2.3板坯的端部剪切斜度在厚度方向不得大于10mm,在寬度方向不得大于30mm。 2.2.4板坯二側面允許有不大于10mm的凹入或凸起,但在最大凹入或凸起處的板坯寬度不得超出允許偏差。 2.3重量 板坯按實際重量交貨。
  3技術要求 3.1牌號及化學成分 鋼的牌號及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相應寶鋼企業標準或其他標準的規定。 3.2冶煉方法 鋼由氧氣轉爐冶煉。 3.3交貨狀態 板坯以熱軋狀態交貨。 3.4表面質量 3.4.1板坯端面不得有縮孔、氣囊、分層和尾孔。 3.4.2板坯的表面質量及缺陷清理應符合表3的規定。 3.5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商定,可進行其他檢驗項目,其技術指標由供需雙方協議規定。 表3 
            
              
              
                | 分類  | 
                厚度  |  
              
                | <150mm  | 
                ≥150mm  |  
              
                | 表面 質量  | 
                允許存在 缺陷最大深度  | 
                劃痕、壓痕、凹坑、麻點  | 
                3mm  | 
                4mm  |  
              
                | 發紋  | 
                1mm  | 
                2mm  |  
              
                | 裂紋、結疤、夾雜、折疊、耳子、拉裂 | 
                不準有  |  
              
                | 表面 清理  | 
                清理深度(同一截面)    不大于  | 
                寬面:10%公稱厚度;窄面:20mm  |  
              
                | 清理寬度                
                  不小于  | 
                5×清理深度  |  
              
                | 清理方式  | 
                縱向火焰清理,清理處應圓滑無棱角 
                 |  
              
                
                  |   
             4檢驗與試驗 4.1尺寸和外形檢查 4.1.1板坯的尺寸和外形應采用合適的量具逐塊進行測量。 4.1.2厚度測量:板坯的厚度應在距端部200mm~300mm處進行測量。 4.1.3寬度測量:板坯的寬度應在板坯長度方向的中部進行測量。 4.1.4長度測量:板坯的長度是除去二端切斜部分的最短距離。 4.2板坯的表面質量用肉眼逐塊進行檢查。 4.3板坯應按批檢查和驗收,每批由同牌號、同爐號和同規格的產品所組成。
  5標志和檢驗文件 5.1標志 每塊板坯的端面應標明爐號、牌號、規格和板坯號。 5.2檢驗文件 每批交貨板坯必須開具證明該批產品符合標準要求和訂貨合同的檢驗文件,檢驗文件中應注明下列內容: 
             a)供方名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 b)需方名稱; c)發貨日期; d)合同號; e)牌號; f)標準編號; g)爐號、塊數、重量; h)品名、規格; i)本標準規定的各項試驗結果; j)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
 
  附加說明: 
             本標準代替Q/BQB 130-2003。 本標準與Q/BQB 130-2003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表1中鎮靜鋼板坯的公稱厚度統一為"100mm~250mm",公稱寬度統一為"750mm~1600mm"; ―― 
            取消板坯牌號規定; ―― 板坯的厚度應在距側邊及端部"100mm~200mm"修改為"200mm~300mm"; ―― 
            修改"質量證明書"為"檢驗文件"。 
            本標準由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質量管理部提出。 本標準由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質量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于成峰。 本標準于1985年首次發布,1986年第一次修訂,1994年第二次修訂,1999年第三次修訂,2003年第四次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