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焊接氣瓶用熱連軋鋼板及鋼帶的尺寸、外形、技術要求、檢驗和試驗、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等。
 本標準適用于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生產的焊接氣瓶用熱連軋鋼帶以及由此橫切成的鋼板及縱切成的縱切鋼帶,以下簡稱鋼板及鋼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 GB/T 222-1984 | 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  
                | GB/T 223 |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  
                | GB/T 228-2002 | 金屬材料  室溫拉伸試驗方法 |  
                | GB/T 229-1994 | 金屬夏比沖擊試驗方法 |  
                | GB/T 232-1999 | 金屬材料  彎曲試驗方法 |  
                | GB/T 2975-1998 | 鋼及鋼產品力學性能試驗取樣位置及試樣制備 |  
                | GB/T 8170-1987 | 數值修約規則 |  
                | YB/T 5148-1993 | 金屬平均晶粒度測定法 |  
                | Q/BQB 300-2003 | 熱連軋鋼板及鋼帶的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 |  
                | Q/BQB 301-2003 | 熱連軋鋼板及鋼帶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  3 分類和代號
 3.1 
            鋼板及鋼帶的牌號、公稱厚度、用途、產品類別如表1所示。
 表1
 
              
              
                | 牌 號 | 公 稱 厚 度  mm | 用  途 | 產 品 類 別 |  
                | B440HP | ≤6.0 | 焊接氣瓶用 | 熱軋鋼帶 熱軋鋼板 熱軋縱切鋼帶 |  
                | B490HP |  
                |  |  3.2 
            按邊緣狀態分為
 切邊 EC
 不切邊 EM
 
 4 訂貨所需信息
 4.1 
            訂貨時用戶需提供下列信息:
 a) 本企業標準號;
 b) 產品類別;
 c) 牌號;
 d) 
            規格及尺寸(厚度)精度級別;
 e) 邊緣狀態。
 如在訂貨合同中未注明邊緣狀態,尺寸(厚度)精度,則按本標準供貨的鋼帶以普通厚度精度的不切邊狀態交貨,按本標準供貨的鋼板以普通厚度精度的切邊狀態供貨。
 4.2 標記示例
 按Q/BQB321-2003交貨的熱軋鋼板,牌號B440HP,厚度4.0mm,較高精度PT.B,寬度1500mm,切邊(EC),長度2500mm,其標記為:
 Q/BQB321-2003, B440HP熱軋鋼板,4.0(PT.B)×1500(EC)×2500
 
 5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鋼板及鋼帶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應符合Q/BQB 301的規定。
 
 6 技術要求
 6.1 牌號及化學成分
 6.1.1 
            鋼的牌號及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 牌 號 | 化 學 成 分(熔 煉 分 析) % |  
                | C | Si | Mn | P | S | Alt |  
                | B440HP | ≤0.20 | ≤0.20 | ≤1.00 | ≤0.030 | ≤0.030 | ≥0.010 |  
                | B490HP | ≤1.50 |  
                |  |  6.1.2 
            除表2所列成分外,根據供方選擇還可加入V、Nb、Ti等微量元素的一種或幾種,但應符合以下規定:V≤0.12%,Nb≤0.060%,Ti≤0.20%。
 6.1.3 鋼中殘余元素Cr、 Ni和Mo含量應各不大于0.30%,Cu應不大于0.20%,供方如能保證,可不作分析。
 6.1.4鋼板及鋼帶的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222的規定。
 6.2 冶煉方法
 鋼板及鋼帶所用的鋼為氧氣轉爐冶煉的鎮靜鋼。
 6.3 交貨狀態
 鋼板及鋼帶以熱軋狀態或控制軋制狀態交貨。
 6.4 力學和工藝性能
 6.4.1 鋼板及鋼帶的力學及工藝性能應符合表3的規定。
 6.4.2 
            彎曲試驗后,試樣的外側面應無肉眼可見的裂紋。
 6.4.3 
            沖擊功值為一組三個試樣試驗結果的平均值,允許其中一個試樣的試驗結果小于規定值,但不得小于規定值的70%。
 6.5 
            鋼板及鋼帶的晶粒度應不小于6級,晶粒度不均勻性應在三個相鄰級別范圍內,如供方能保證,可不作檢驗。
 6.6 表面質量
 6.6.1 鋼板及鋼帶表面不得有裂紋、結疤、折疊、氣泡和夾雜等對使用有害的缺陷,鋼板及鋼帶不得有分層。
 6.6.2 
            鋼板及鋼帶表面允許有深度(或高度)不超過鋼板厚度公差之半的麻點、凹面、劃痕等輕微、局部的缺陷,并應保證鋼板及鋼帶允許的最小厚度。
 6.6.3 對于鋼帶,由于沒有機會切除帶缺陷部分,所以允許帶有若干不正常的部分,但有缺陷的部分不得超過每卷總長度的6%。
 表3
 
 
              
              
                | 牌號 | 拉伸試驗 a | 1800彎曲試驗a,b 彎心直徑 | 常溫 
                  V型沖擊試驗a,c |  
                | 下屈服強度d 
                  MPa | 抗拉強度 MPa | 屈強比 | 斷后伸長率   | 試樣尺寸 mm | 沖擊功J |  
                | B440HP | ≥295 | ≥440 | ≤0.80 | ≥28 | 2a | 10×5.0 | ≥15 |  
                | B490HP | ≥325 | ≥490 | ≤0.80 | ≥22 | 2a |  
                | a 拉伸、彎曲、沖擊試驗均取橫向試樣。 
                  b 彎曲試樣寬度應不小于20mm,仲裁試驗時為20mm。 c 
                  沖擊試驗僅適用于厚度不小于6.0mm的產品。 d 屈服現象不明顯時,采用Rp0.2。 |  
                |  |  7 
            檢驗和試驗
 7.1 鋼板及鋼帶的外觀用肉眼檢驗。
 7.2 鋼板及鋼帶的尺寸和外形應用合適的測量工具檢查。
 7.3 每批鋼板及鋼帶所需檢驗項目的試樣數量、取樣方法、試驗方法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 序號 | 檢 驗 項 目 | 試 樣 數 量,個 | 取樣方法 | 試驗方法 |  
                | 1 | 化學分析 | 1(爐) | GB/T 222 | GB/T 223 |  
                | 2 | 拉伸試驗 | 1 | GB/T 2975 | GB/T 228 |  
                | 3 | 彎曲試驗 | 1 | GB/T 2975 | GB/T 232 |  
                | 4 | 沖擊試驗 | 1組(3個) | GB/T 2975 | GB/T 229 |  
                | 5 | 晶粒度 | 2 | - | YB/T 5148 |  
                |  |  7.4 
            取樣頻率
 7.4.1 按爐對化學成分進行熔煉分析。
 7.4.2 
            鋼板及鋼帶應按批驗收,每批由重量不大于40噸的同爐號、同牌號、同厚度規格和同產品形態的鋼板或鋼帶所組成;或由同一卷鋼帶組成。
 7.5 力學性能和工藝性能的取樣位置
 試樣取自鋼板或鋼帶寬度的1/4處。
 7.6 復驗
 7.6.1如沖擊試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在同一取樣產品上另取三個試樣進行復驗,這時,前后六個試樣的試驗結果(平均值)應不小于規定值,并且其中低于規定值的試樣最多只能有二個,只允許其中一個值小于規定值的70%。
 7.6.2 其它試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時,則從同一批中再任取雙倍數量的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復驗。
 7.6.3 
            復驗結果(包括該項目試驗所要求的所有指標)合格,則整批合格。復驗結果(包括該項目試驗所要求的所有指標)即使有一個指標不合格,則復驗不合格。
 7.6.4 如復驗不合格,則已做試驗且試驗結果不合的單件不能驗收,但該批材料中未做試驗的單件可逐件重新提交試驗和驗收。
 
 8 數值修約規則按GB/T 8170的規定。
 
 9 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
 9.1鋼板及鋼帶的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應符合Q/BQB300的規定。
 9.2 包裝重量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
 
 
              
              
                | 產品類別 | 包裝重量  t |  
                | 熱軋鋼帶 | ≤43.6 |  
                | 熱軋鋼板 | ≤10.0 |  
                | 熱軋縱切鋼帶 | ≤43.6 |  
                |  |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與引用標準及國標相近牌號對照表
 表A.1
 
 
              
              
                | Q/BQB 321-2003 | JIS G 3116:1990 | GB 6653-1994 |  
                | B440HP | SG295 | HP295 |  
                | B490HP | SG325 | HP325 |  
                |  |  附加說明:
 本標準與JIS G 
            3116:1990和GB 6653-1994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標準代替Q/BQB 321-94。
 本標準與Q/BQB 321-94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規范性引用文件中引用了Q/BQB300-2003、Q/BQB301-2003、 GB/T 8170-1987;
 —— 
            按GB6653修改了添加合金元素以及殘余元素的規定;
 —— 按GB6653增加了屈強比、沖擊功、晶粒度的規定;
 —— 
            將鋼帶允許帶有的缺陷部分不得超過每卷總長度“8%”修改為“6%”;
 —— 修改了組批規定和復驗規定;
 ——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本標準與引用標準及國標相近牌號對照表”。
 本標準的附錄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標準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 
            黃錦花。
 本標準于1991年首次發布,1994第一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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