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軌道車輛用車軸坯的尺寸、外形、重量、技術要求、檢驗與試驗、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等。
 本標準適用于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生產的供制造軌道車輛用車軸的車軸坯。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2 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份允許偏差
 GB/T 223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GB/T 226 鋼的低倍組織及缺陷酸蝕試驗法
 GB/T 228 金屬材料 室溫拉伸試驗方法
 GB/T 229 
            金屬夏比缺口沖擊試驗方法
 GB/T 1979 結構鋼低倍組織缺陷評級圖
 GB/T 5068 鐵路機車、車輛用車軸坯
 GB/T 10561 鋼中非金屬夾雜物顯微評定法
 
 3 尺寸、外形、重量
 3.1 
            截面尺寸及允許偏差
 車軸坯截面邊長尺寸:230mm×230mm ,250mm×250mm,260mm×260mm
 邊長允許偏差 ±4.0mm
 3.2 長度
 3.2.1 車軸坯的通常長度為2m~10m。
 3.2.2 
            車軸坯的定尺或倍尺長度應在通常長度范圍內。定尺或倍尺長度的允許偏差為+50mm。
 3.3 外形
 3.3.1 
            車軸坯截面的角部為圓弧形,圓角半徑r≈30mm。經供需雙方協商,也可供其他圓角半徑的車軸坯
 3.3.2 
            車軸坯表面的凹度應不大于4mm。
 3.3.3 剪切時,車軸坯端部的壓扁值應不大于40mm。
 3.4 重量
 3.4.1 車軸坯按實際重量交貨。
 3.4.2 經需方同意,也可按理論重量交貨。按理論重量交貨時,鋼坯重量按GB/T 
            5068中的公式計算。
 4 技術要求
 4.1 牌號及化學成分
 4.1.1 
            車軸坯的牌號及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表1的規定。
 4.1.2 車軸坯的成品化學成分與表1規定值之間的偏差應不超過表2的規定。
 4.1.3 供方如能保證Cr、Ni、Cu的含量不超過規定值,則可不進行這些元素的分析。
 表1
 
              
              
                | 牌號 | 化學成份  % |  
                | C | Si | Mn | P | S | Cr | Ni | Cu | Ni+ Cu |  
                | LZ40(BLZ) | 0.37~0.45 | 0.15~0.35 | 0.50~0.80 | ≤0.030 | ≤0.030 | ≤0.20 | ≤0.20 | ≤0.20 | ≤0.30 |  
                | LZ50(BLZW) | 0.47~0.55 | 0.15~0.35 | 0.60~0.90 | ≤0.030 | ≤0.030 | ≤0.30 | ≤0.30 | ≤0.25 | - |  
                | 注:括弧內牌號為原使用牌號,現使用LZ40和LZ50。 |  
                |  |  表2
 
              
              
                | 元素 | C | Si | Mn | P | S |  
                | 允許偏差% | +0.03 -0.02 | ±0.05 | ±0.05 | +0.005 | +0.005 |  
                |  |  4.2 
            冶煉方法
 鋼由氧氣轉爐冶煉并經爐外精煉。
 4.3 交貨狀態
 車軸坯以熱軋狀態交貨。
 4.4 
            力學性能及工藝性能
 用經正火處理的試樣毛坯制成試樣所測出的力學及工藝性能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 牌號 | 抗拉強度 
                  Rm   ,MPa | 下屈服強度ReL  ,MPa | 斷后伸長率A ,% | 斷面收縮率 Z ,  % | 沖擊值αk 
                  ,J/cm2 |  
                | 四個試驗平均值 | 單個試樣最小值 |  
                | LZ40 | 550~570 | - | ≥22 | - | ≥59 | ≥39 |  
                | LZ40 | >570~600 | - | ≥21 | - | ≥49 | ≥34 |  
                | LZ40 | >600 | - | ≥20 | - | ≥39 | ≥29 |  
                | LZ50 | ≥595 | ≥330 | ≥19 | ≥35 | ≥34 | ≥29 |  
                | 注:當屈服現象不明顯時,以規定非比例延伸強度Rp0.2代替下屈服強度。 |  
                |  |  4.5 
            低倍組織
 4.5.1 
            車軸坯的橫向酸浸低倍試片不得有肉眼可見的殘余縮孔、白點、分層、裂紋、氣泡、金屬異物和夾雜,皮下夾雜和皮下氣泡的深度不得超過5mm。
 4.5.2 低倍組織評級應不大于下列級別:
 一般疏松 2.5級 錠形偏析 2.5級
 中心疏松 2.5級 點狀偏析 
            2.0級
 4.6 非金屬夾雜物
 非金屬夾雜物應按GB/T 
            10561的JK評級圖,使用A法進行檢驗,其級別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 牌號 | A類 | B類 | C類 | D類 | A+C類 
 | B類+(A+C)類 |  
                | LZ40 | - | ≤3級 | - | - | ≤3級 | ≤5.5級 |  
                | LZ50 | ≤2.5級 | ≤2.5級 | ≤2.5級 | ≤2.5級 | - | - |  
                |  |  4.7 
            表面質量
 4.7.1 車軸坯的端面不得有縮孔、夾雜和分層。
 4.7.2 
            車軸坯表面不得有結疤、夾雜、折疊、氣泡和裂紋,允許存在深度不超過2mm的壓痕、麻點、劃傷等輕微缺陷。如有上述缺陷允許清除,清理時要按車軸坯的長度方向進行,清理處邊緣應圓滑無棱角。清理深度從實際尺寸算起不得大于6mm,清理寬度不得小于清理深度的6倍。邊長230mm、250mm、260mm的車軸坯清理后的截面尺寸分別不得小于216mm、236mm、246mm。
 
 5 檢驗與試驗
 5.1 每批車軸坯的檢驗項目、取樣數量、取樣方法和試驗方法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
 
 
              
              
                | 序號 | 檢驗項目 | 取樣數量 | 取樣方法 | 試驗方法 |  
                | 1 | 化學成分 | 1/爐 | GB/T 222 | GB/T 223 |  
                | 2 | 拉伸試驗 | 1 | 在任一相當于鋼錠頭部 的“10”段頭部切取長度 
                  不小于300mm的樣坯。 | GB/T 228 |  
                | 3 | 沖擊試驗 | 4 | 在任一相當于鋼錠頭部 的“10”段頭部切取長度 
                  不小于300mm的樣坯。 | GB/T 229 |  
                | 4 | 低倍組織 | 1 | 在任一相當于鋼錠頭部 的“10”段頭部切取長度 
                  不小于300mm的樣坯。 | GB/T 
                  226、GB/T 1979 |  
                | 5 | 非金屬夾雜 | 1 | 在任一相當于鋼錠頭部 的“10”段頭部切取長度 
                  不小于300mm的樣坯。 | GB/T 10561 |  
                | 6 | 尺    寸 | 逐  根 | - | 卡  尺 |  
                | 7 | 表    面 | 逐  根 | - | 肉  眼 |  
                |  |  5.2 
            力學和工藝性能檢驗所用試塊從樣坯上切取,試塊切取部位如圖1所示,非金屬夾雜試樣的切取如圖2所示。
 5.3 
            車軸坯應成批檢驗和驗收,每批應由同牌號、同爐號、同截面尺寸的車軸坯所組成。
 5.4 復驗
 如果試驗結果有一項不符合標準要求時,則可從該批另選二根“10”段車軸坯的頭部取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復驗(白點除外),樣坯上應打上爐號、錠號和段號。復驗結果(包括該項試驗所要求的任一指標)即使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則該批所有“10”段車軸坯不得交貨,此時,可從任二根“10”段車軸坯的尾部切取樣坯進行試驗,若試驗結果全部合格,則除“10”段外其他車軸坯均為合格。如果其中有一個試樣不合格或二個試樣均不合格時,則該批車軸坯全部不得交貨。
 
 6 
            標志和質量證明書
 6.1 標志
 6.1.1 
            在每根車軸坯相當于鋼錠頭部一側的端面上粘貼不干膠標簽,標簽上標明爐號、規格、牌號、錠坯號和生產班別。爐號以六位數字表示;錠號以二位數表示 
            (01~28);坯號以10、20、30、40、??、90表示,其含義為:
 10 表示鋼錠頭部鋼坯;
 20、30、40、....... 表示鋼錠中部鋼坯;
 90 表示鋼錠尾部鋼坯。
 6.1.2 
            在每根車軸坯貼標簽的同一端面用白漆描上爐號和錠坯號。
 6.1.3 在每根車軸坯的另一端面用白漆描上牌號。
 6.2 
            質量證明書
 每批車軸坯應附有保證產品符合本標準規定的質量證明書。質量證明書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a)供方名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
 b)需方名稱;
 c)發貨日期;
 d)合同號;
 e)牌號;
 f)標準編號;
 g)爐號、規格、根數、重量;
 h)本標準規定的各項試驗結果。
 i)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
 
 附加說明:
 本標準代替Q/BQB 190-1998。
 本標準與Q/BQB 190-1998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可供尺寸邊長250mm、260mm;
 ――通常長度范圍下限修改為2m;
 ――用牌號LZ40、LZ50分別代替BLZ和BLZW。
 本標準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標準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楊新亮。
 本標準于1990年首次發布,1994年第一次修訂,1998年第二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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