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焊接用鋼盤條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技術要求、檢驗與試驗、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等。
 本標準適用于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生產的用于制造手工電弧焊焊條芯和氣體熔焊、埋弧自動焊、電渣焊和氣體保護焊焊絲的焊接用鋼無扭控冷熱軋盤條。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2 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GB/T 223 鋼鐵及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GB/T 228 金屬材料 室溫拉伸試驗方法
 GB/T 2975 鋼材力學及工藝性能試驗取樣規定
 GB/T 
            3429 焊接用鋼盤條
 GB/T 10561 鋼中非金屬夾雜物顯微評定法
 Q/BQB 500 
            盤條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
 Q/BQB 501 盤條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AWS A5.18:1993 
            碳素鋼電焊條和氣體保護電弧焊焊線規范
 JIS G3503:1980 涂藥電焊條芯用盤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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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應符合Q/BQB 501的規定。
 
 4 技術要求
 4.1 牌號及化學成分
 4.1.1 鋼的牌號及化學成分(成品成分)應符合表1的規定。
 4.1.2 
            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議,亦可供應其他牌號或化學成分的盤條。
 4.2 冶煉方法
 鋼由氧氣轉爐或電爐冶煉,若需方無特別指定,則冶煉方法由供方確定。
 表1
 
              
              
                | 牌號 | 脫氧 方式 | 化學成分    % |  
                | C | Si | Mn | P | S | 其他 |  
                | SWRY11 | C | ≤0.09 | ≤0.03 | 0.35~0.65 | ≤0.020 | ≤0.023 | Cu ≤0.20 |  
                | ER70S-6 | G | 0.06~0.15 | 0.80~1.15 | 1.40~1.85 | ≤0.025 | ≤0.035 | - |  
                | H10Mn2 | - | ≤0.12 | ≤0.05 | 1.50~1.90 | ≤0.035 | ≤0.035 | - |  
                | BH10Mn2G | - | ≤0.17 | ≤0.05 | 1.80~2.20 | ≤0.030 | ≤0.030 | Ni≤0.30 Cr≤0.20 |  
                | H08MnA | - | ≤0.10 | ≤0.05 | 0.80~1.10 | ≤0.030 | ≤0.030 | - |  
                | H08Mn2SiA | G | ≤0.11 | 0.70~0.95 | 1.80~2.10 | ≤0.030 | ≤0.030 | - |  
                | BH08MnMoTiB | G | ≤0.11 | ≤0.25 | 1.40~1.60 | ≤0.030 | ≤0.030 | Mo: 0.30~0.60  Ti:0.03~0.08 
                  B:0.004~0.008 |  
                | 注: 
                      1  SWRY11為JIS G3503中的牌號;ER70S-6為AWS 
                  A5.18中的牌號;H10Mn2、H08MnA、H08Mn2SiA為GB/T 
                  3429中的牌號;BH08MnMoTiB、BH10Mn2G為寶鋼研制牌號。     
                  2  SWRY11為焊條用鋼,其他為焊絲用鋼。 3 脫氧方式代號:C-壓蓋鋼  G-鋁硅鎮靜鋼 , 
                  若需方無特別指定,則脫氧方式由供方確定。 |  4.3 交貨狀態
 盤條以熱軋狀態交貨。
 4.4 表面質量
 4.4.1 
            盤條表面應光滑,不得有裂紋、折疊、結疤、耳子等對使用有害的缺陷。允許有壓痕及局部的凸塊、凹坑、劃痕、麻面,但其深度或高度(從實際尺寸算起):A級精度不得大于0.15mm;B、C級精度不得大于0.10mm。
 4.4.2 盤條應將頭尾有害缺陷部分切除,其截面不得有縮孔、分層及夾雜。
 4.4.3 氧化鐵皮
 盤條表面氧化鐵皮重量不得大于10kg/t,若供方在工藝上有保證,可不作檢驗。
 4.5 特殊要求
 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議,可進行力學性能、非金屬夾雜或其他項目的檢驗,指標由雙方協議規定。
 
 5 檢驗與試驗
 5.1 每批盤條的檢驗項目、試樣數量、取樣部位、試驗方法應按表2的規定執行。
 表2
 
 
              
              
                | 序號 | 檢驗項目 | 試樣數量 | 取樣方法及部位 | 試驗方法 |  
                | 1 | 化學成分(成品成分) | 每批盤條盤數的3%, 不少于2盤 | GB/T 222、不同根盤條 | GB/T 223 |  
                | 2 | 拉伸試驗 | 2 | GB/T 2975 | GB/T 228 |  
                | 3 | 非金屬夾雜 | 2 | 不同根盤條 | GB 10561 |  
                | 4 | 尺寸 | 逐盤 | Q/BQB 501 | 千分尺、游標卡尺 |  
                | 5 | 表面 | 逐盤 | — | 目測 |  5.2 氧化鐵皮檢驗方法
 取一盤至數盤盤條試樣稱其重量,去除表面氧化鐵皮再稱其重量,前后重量差為試樣的氧化鐵皮重量。每噸盤條的氧化鐵皮重量的計算公式為:
 5.3 組批規則
 盤條應成批檢驗,每批由同一牌號、同一爐號、同一尺寸的盤條組成。
 5.4 復驗與判定規則
 任何檢驗如有一項試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除將該不合格盤條剔除外,并從同一批中再任取雙倍數量的試樣進行該不合格項目的復驗。復驗結果(包括該項試驗所要求的任一指標)即使有一個指標不合格,則整批不得交貨。但供方可對該批中未檢驗的盤條逐盤進行分析,合格者亦可交貨。
 
 6 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
 盤條的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應符合Q/BQB 
            500的規定。
 
 附加說明:
 本標準代替Q/BQB 511-1998。
 本標準與Q/BQB 
            511-1998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ER70S-6化學成分C含量下限改為0.06%;
 ――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符合Q/BQB 500的規定。
 本標準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制造管理部提出。
 本標準由常州精密鋼管博客網制造管理部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楊新亮。
 本標準于1998年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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